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食用燕窝,是指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燕窝制品,仅指冰糖燕窝。 含燕窝成分食品,是指不在上述燕窝产品范围内,又含有燕窝成分的食品。
进口含燕窝成分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一)同一原产国、同一品牌、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口岸首次进口报检时,进口商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由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产品资料,包括:
1.产品中所含燕窝成分的含量及其原产地,如燕窝成分来自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燕屋,需提供燕屋名称和注册号。 2.燕窝成分的处理方式、含燕窝成分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产品名称及生产企业信息等。
(二)若食品中所含燕窝成分来自已获准入的国家或地区,且燕屋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备,可直接进口。否则,进口商需提交相关资料开展风险评估,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口。
办理流程:
一、受理报检
1.《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2.国外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原件、卫生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
3.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
4.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5.预包装食品的,必须提供有效的标签审核证明或符合要求的标签样张,特殊情况需报上海局食品处核准;
6.对于进口后将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窝燕窝产品还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燕窝国内加工企业信息表》。对于进口后不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窝燕窝产品须提交《进口燕窝用途说明》;
7.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证。
8.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回执复印件
9. 进口申报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在CIQ2000“发货人”栏注明境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商或境外出口商、代理商未完成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口。
二、签发通关单 三、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四、现场查验 进口燕窝产品中文标签要求: 进口燕窝产品,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品名、重量、燕窝(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如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无标签、或标签与证单信息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口。
五、抽样送检 六、实验室检测
七、结果评定和处理
八、进口燕窝产品检疫审批要求 完成检验检疫准入程序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的燕窝产品方可对华出口,进口食用燕窝入境前需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对于进口后将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窝,在首次申办许可证时还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燕窝国内加工企业信息表》,有效期内可免于重复提交。
(二)对于进口后不再加工(如分装、深加工等)的食用燕窝,在申办许可证时须提交《进口燕窝用途说明》。
(三)申办检疫检疫许可证程序及随附纸质材料要求参照上海局官方网站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栏综合业务中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相关内容。
(四)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品名”栏须填写能够区分燕窝品种(白燕窝或血燕窝)及形态(燕盏、燕角、燕碎或燕饼等)的具体、准确名称;
2.“产地(国家)”栏须填写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3.“其他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出口商”栏须填写国内加工厂名称(如进口后需要再加工的)或国内仓储企业名称(如进口后不再进行加工的);
4.“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栏须填写经质检总局注册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可填写多家企业;
5.“运输方式”及“装载方式”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6. “结关地”栏须填写上海具体入境口岸名称;
7. 如原产地与输出国家或地区不一致的,“运输路线”栏须注明从原产地途径转口国家或地区至中国上海的详细路线。
九、进口燕窝产品证书要求 自2011年10月1日起,进口燕窝产品必须随附经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卫生证书(相关文件规定需要的)、原产地证书等证明,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未随附经总局确认的证书或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口。